景区门票收入监督管理办法_景区门票收入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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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2.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3.景区收门票怎样审批

4.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5.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需要上缴财政吗?

景区门票收入监督管理办法_景区门票收入监督管理办法最新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以及可供人们参观、游览的公园、陵园、寺庙、博物馆(院)等。第三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方可经营。严禁无照经营。第四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经营场所明显处悬挂营业执照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举报电话牌。

       流动经营或者不便悬挂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佩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服务胸卡。第六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场所和扩大营业面积。第七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第八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不得转借、出租、出卖、涂改营业执照。第九条 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在经营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纠缠消费者并向其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销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约定条件;

       (三)销售商品不明码标价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示价格;

       (四)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五)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六)出售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七)出售假冒伪劣商品;

       (八)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九)从事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的其他经营活动。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建立值班制度,加强对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可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的,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六)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内私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未作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进入景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遗产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 划第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

       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特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第八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批准后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第九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结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破坏视线走廊、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第三章 保 护第十一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佛教文化(包含佛教音乐)、民俗民风和红色文化及其纪念地等历史文化和习俗,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十二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分类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三级保护区保护制度。第十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资金包括:

       (一)门票收入;

       (二)风景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国家、省、市给予风景区的专项资金;

       (四)国内、国外捐助;

       (五)其他资金。

       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四条 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已遭全部破坏的文物寺庙,实行遗址保护制度。

       寺庙管委会依法承担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十五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第十六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第十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以围、填、堵、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

       (四)采伐、毁坏古树名木;

       (五)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乱扔垃圾等;

       (六)攀折林木,毁坏绿地;

       (七)擅自捕猎野生动物;

       (八)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九)生产、经营、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

       (十)露天焚烧垃圾、秸秆、落叶;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燃烛;

       (十二)损毁园林建筑、雕塑、界桩等;

       (十三)占道经营、强行揽客、欺骗和敲诈游客等;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景区收门票怎样审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规划、保护和管理所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宗教、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旅游、文物、林业、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工作。第六条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生态环境,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

       (三)协助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规范设立风景名胜区标志、安全警示等标牌;

       (五)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的预防机制,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游览者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和服务业管理等工作;

       (六)做好风景名胜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发布风景名胜区天气、能见度以及游客流量控制等与旅游相关的信息;

       (七)按照规划组织和扶助风景名胜区居民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和服务事业,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制止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生产、生活和服务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给予扶持。第八条 鼓励社会各界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参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风景名胜区的开发和建设。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公布。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资源、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批准设立并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主要入口建立入口标志并按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标明区界。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

       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入口标志内容和标徽图案,按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布的内容和图案设置。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要求,明确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范围。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两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规划期届满前两年,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作出是否修订规划的决定。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第十二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并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风景名胜区内的乡镇、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第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局部建设与整体建设、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

       (二)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三)保持景区自然景观、人文景观的原有风貌和民族特色,景区各类设施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严格维护风景名胜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质量;

       (五)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特点。

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

       景区收门票审批是由游览参观景点的门票价格是由当地旅游部门、物价部门审批的。并且需要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的市级有线模拟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级及级以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然后对门票进行审批。如果农村的小景点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擅自收取门票是不合法的,需要去审批。景区门票的管理制度门票属有价格劵,由公司按规定统一印制、管理,财务部直接管理和发放。公司其他部门对门票负有监督权。

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需要上缴财政吗?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加快旅游景区建设,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旅游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景区是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具有观赏或文化、科学研究价值,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工作。

        建设、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旅游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应坚持保护优先与适度开发、利用相结合,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和当地民族文化特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旅游景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 开发与保护第七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八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与其相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九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按照景区内游览,景区外食宿的原则划分生活区和游览区,并按规定设置配套的环卫设施和其他服务设施,并与旅游景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第十条 旅游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建设应当与景观相协调;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及休(疗)养机构和其他影响自然景观的永久性建(构)筑物。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依法做好景区内的林木植被、野生动物、文物古迹、历史文化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第十三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需要上缴财政。上缴财政有以下几个原因:

       1、财政支持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是国家的重要任务,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门票收入的上缴财政可以用于支持文物保护工作,包括文物修复、保护设施建设、人员培训等方面。

       2、统一管理和监督:上缴财政可以实现对文物保护类景区门票收入的统一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可以对收入和支出进行审核和监控,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3、公平分配收益:门票收入的上缴财政可以实现公平分配收益的目的。将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可以确保收益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分配,促进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提升。

       今天关于“景区门票收入监督管理办法”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