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好久不见了,今天我想和大家探讨一下关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领域还不太了解,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准备的,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2)

2.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3.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内容要求是什么

4.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怎么计算

5.城市规划设计中必须掌握的知识要点?

6.用地面积指的是什么

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2)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七)其他相关建议。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镇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一)申请人向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政府批准;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

       1997年7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人大会颁布了《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杭州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在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杭州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杭州市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定。

       第三条 编制《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遵守国家有关保护风景名胜的法律、法规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计划分步实。

       第五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杭州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杭州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规划管理处在各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局的领导下(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内城市规划的实施工作,并受市规划局的委托办理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临时建设工程、杂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七条 杭州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下同)。

       第八条 《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所含的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西湖风景名胜区的各类详细规划,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每5年编制1次,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镇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遵循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原则,认真组织规划方案的讨论及成果的审查,保证规划设计质量。城市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负责编制规划的单位应征求军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规划审批权限:(一)《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大或其会审查同意。(三)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有关部门对各项专业规划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权限报批。(四)城市分区规划、重要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五)西湖风景名胜区各类详细规划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六)村镇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布(属于国家秘密的除外),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市人大会、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

       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需作重大修改的,须经市人大或其会、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其它规划的修改,应由规划编制单位报市规划局审查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保护人文景观,保持合理的城市空间。

       第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市规划局在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全后,根据建设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1个月内作出批复,核定建设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并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1年内按规定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经批准后,市规划局应在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逾期未报送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原定点申请自行失效;(四)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6个月内未申请用地,而又未申请延期的,已取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须持有关部门文件、资料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局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临时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临时用地使用期不得超过批准年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征用、划拨、使用土地时,未经市规划局同意,不得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界限。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界限的,必须征得市规划局同意,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需在列项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应附有市规划局的选址意见书。不需要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前,应当征求市规划局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必需迁建的用地,由市规划局按实际需要另行安排。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必须无条件清退完毕;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清退的,使用单位应按要求清场退出。

       第十九条 根据城市规划确定搬迁的单位或个人,搬迁后的土地及地面建筑物(自行拆除的除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土地管理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接收。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安排使用,由市规划局按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塘,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填土侵占;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开山和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有关部门在批准前,应征求市规划局意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规划道路、沿河规划绿化带两侧征用、划拨土地进行建设时,应按规定同时征用、划拨一定面积的规划道路用地或沿河规划绿化带用地,并在拆除其地

       面建筑后,无偿移交市政公用、绿化管理部门,用于道路或绿化建设。建设工程的保护用地,如不准建设其它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同时予以征。

       第二十三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相互结合。除市政公用及地区性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其它新建、迁建项目,应安排在统一开发和改建的地区内进行建设。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建设,由市规划局根据批准的村镇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农民个人建房必须在批准的村镇建设范围内安排建设,因特殊情况需在村镇建设范围之外建房的,必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杂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申请开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申领:(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市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编制设计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经市规划局审定后,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工图设计完成后,经市规划局审核其中有关城市规划内容,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下列图件:(一)填妥的建设工程申请表;(二)当年有效的建设工程项目计划文件;(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旧有建筑物产权证;(四)环保、防疫、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五)全套工程施工图(包括三废处理);(六)其它。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在收到前条规定的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报送的资料后,应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和其它设施,必须持土地使用权证向市规划局办理以下审批手续:(一)报送

       根据出让合同中载明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编制的建设用地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方案。经市规划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报送施工图。经市规划局审核,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有关部门申请开工,批准后,应在现场放好灰线,经市规划局检验,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方可破土动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领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因故在1年内不能动工的,应在期满1个月前向市规划局办理延期手续;未办妥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属特殊抢险工程的,应向市规划局申明理由,经同意可先动工,并及时补办各项手续。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管线等未预见设施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待妥善处理后方可施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作出处理。

       第三十四条 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不得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城镇居民私房的修建、翻建,必须经市规划局确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已妥善处理相邻关系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确定建设地址通知核定的用地界限内,按规定应予以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因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设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

       建设工程验收工作完成前或市规划局许可的期限内予以拆除并清理完场地。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施工阶段以及竣工验收时,市规划局有权对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规划局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八条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重要地段的重要建筑设计方案应由市规划局审核,报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

       第四十条 沿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根据建筑总体布局要求、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具体条件,适当向道路规划红线外后退,留出必要的场地,供作绿化、停车和敷设附属工程、管线等使用。建筑物

       (以阳台、雨篷、踏步等突出部分为准)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如下:

       (一)居住建筑在主要干道两侧的,后退距离不少于3米;在次要道路两侧的,不少于2米。在旧区改建地段后退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适当减少。

       (二)学校教学楼、幼儿园、医院等建筑,除应符合有关消防、卫生等要求外,在主干道两侧的后退不少于4米,次干道不少于3米。

       (三)高层建筑其后退距离不少于5米。大型公共设施以及有大量人流集散的和使用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还需留有人流集散地和停车场地。

       (四)工厂、仓库、商店等建筑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后退3米至5米。现有建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改建时应按规定退让。

       第四十一条 一般建筑之间的间距,除符合消防要求外,还应考虑日照、通风、绿化、视线等要求。

       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为:

       (一)南北朝向时,在旧城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在新区间距与南面的建筑物地面至檐口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1∶1。

       (二)东西朝向时,新建筑物在原建筑正面的,间距与新建筑物高度的比例不小于1∶0.8。

       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能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绿化的要求,一般控制在4.5米至6米。高层建筑、沿街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日照间距、山墙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四十二条 建造公厕,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配备冲洗设施。公厕建在民用房屋的无窗两侧和平房背侧面的,其间距不少于6米;建在民用建筑开设门窗一侧的,其间距不少于10米。大型公共设施应同时建造室内或室外厕所。

       第四十三条 主要道路沿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观瞻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十四条 沿主要道路的外廊式住宅和阳台改建,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住宅小区不得修建封闭式围墙,确实需要的,可设置通透式围墙或以绿篱代替围墙。学校、医院、厂区、仓库等设置通透式围墙或栅栏,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需要修建封闭式围墙的,须经市规划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新建雕塑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凡属一般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批准;重要雕塑建设,由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雕塑建设,由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设计、施工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按以下规定查验规划图件:

       (一)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设计任务时,必须查验市规划局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要求等有关图件;

       (二)施工单位在承包建设工程业务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批准的图件;

       (三)建筑管理部门在批准施工时,必须查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时,必须查验营业用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管线设施规划管理

       第四十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施工,并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九条 下列管线工程可以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一)规划管位轴线和管径不变的原有管线的局部更新;

       (二)垂直规划道路中心线,接入各类管线的支管;

       (三)铁路、港口、机场、工厂、仓库等用地范围内的专用管线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四)居住区、小区、街坊内部管线在小区级道路上敷设及其与城市管线的垂直接口部分;

       (五)除西湖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地段外,长度在500米以内的低压电力架空线、电信线。

       第五十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按照市规划局所确定的管线位置、标高进行施工,目前确实不能实施的,可暂作临时敷设,今后按规划修建道路时,原建设单位应对临时性设施同时进行改造,所需资金和材料由原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十一条 穿越河道的管线的埋设深度,应以不妨碍河道整治、船舶航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架空管线跨越通航河道的,应符合港务、航道等部门核定的高度和有关技术规定。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建筑物,其专用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不得占用道路规划红线内用地。

       第五十三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征得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同意。新建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五十四条 电力、电信线缆在同一路段上的同一系统或相同电压线路应组合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不同系统不同电压的线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同沟敷设或合杆架设。

       第五十五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或发讯区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和市规划局同意。微波通讯的空中通道,应避开规划高层建筑或高于规划高层建筑。

       第六章 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

       第五十六条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是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保护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再按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五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违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新建、扩建、改建与风景名胜无关的建筑物。

       现有乡(镇)村企业应严格控制在现有规模,并逐步转为旅游服务的企业。在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的工厂和单位。

       第五十九条 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种建筑物的形式、体量、高度、色调,应与周围环境气氛相协调,不得损害风景名胜区的自然风景。

       第六十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的疗养院和干休所、医院等单位,必须严格控制现有规模(包括床位数和用地面积),不得扩建。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内开挖深井和沉箱井。开挖隧道、人防工程须经专业技术部门作可行性研究,确保泉源完好,经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造公厕、垃圾中转站应当避开溪流、泉源,无法避开时,距离溪流、泉源不得少于10米,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水源。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对违法占用土地的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50%以下的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市规划局可以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 违反城市规划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市规划局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施工的,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决定的机关予以制止,并拆除继续违法建设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改正,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市规划局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侵占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和学校用地或擅自改变上述用地用途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退出或改正,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使用期满后不拆除的,由市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2%至15%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凡违法用地或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前,市规划局有权暂停受理违法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

       第六十八条 市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规划管理人员有权凭证进入各单位施工现场检查和制止违法建筑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六十九条 在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行为,由市规划局会同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据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七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市规划局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条例的有关技术规定,由市规划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10月15日杭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的《杭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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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的内容要求是什么

       一、用地分类

       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二、用地标准

       1、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每块用地应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分片布局的城市(镇)应先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2、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范围应一致

       3、用地规模应根据图纸比例确定统计精度,1/10000图纸应精确至个位,1/5000图纸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一位。

       4、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5、城市(镇)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A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6、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替代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的实施对于指导中国城市规划编制、管理控制以及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等方面都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主要表现为:第一,加强了与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及绿地、居住等规划设计标准的衔接,使得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工作更加灵活、科学、合理;第二,其覆盖城乡全域的城乡用地分类体系适应了城乡统筹规划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目标的要求,使得区域战略规划、市域总体规划等宏观层面的规划工作更加科学、规范;第三,对公益性用地与商业性用地以及对环境污染程度的甄别,体现了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为保障生态环境资源和公共利益提供了现实的规划控制途径,使得规划更好地指导城市发展建设过程,有助于实现规划工作由终极蓝图式规划逐步向过程管理控制的转变。

       法律依据: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1条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 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 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用地面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怎么计算

       国土空间规划对土地资源保护利用总体规划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对规划区内各类土地的不同利用方式及其结构、分布进行包括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土地利用变化规律及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和掌握土地资源特点,估价土地利用潜力,为调整用地结构,平衡各部门用地矛盾及土地开发提供依据。

       (二)确定规划的目标:在土地利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进行土地利用战略研究,确定土地利用的基本目标和方针。基本目标,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要达到的规模和水平以及为达到这样的规模和水平,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土地需求量或用地优先安排次序。土地利用目标须经上下级、各用地部门反复协商、多次协调确定,贯穿于规划全过程。

       (三)进行土地供需分析:是指对规划期内人口及各类用地需求进行预测。人口规模直接影响到各类用地的规模及其配置。因此,人口和用地需求预测必须准确。农业、交通、能源、城建、水利等国民经济各部门必须提供本部门规划期内用地预测报告及图件,为土地需求预测提供基本的数据依据。

       (四)划分土地利用区域或进行土地利用分区:根据土地的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的差异性,土地利用问题的共同性以及保持行政界限的完整性等因素,将规划区内分为若干地域或者土地利用区域,确定各个地域或分区内的土地利用方向及土地利用结构等,划分地域或者进行土地利用分区,应当注意与国土规划协调。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编制规划方案,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核心部分,是在上述各项工作基础上进行的,重点是解决各主要部门的用地面积、结构与布局的控制指标,土地利用的方向与方式。规划方案中涉及的规划年限一般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一致。目前开展的总体规划定型到2000年。

       (六)实施规划的措施:主要指为保证规划目标实现需要采取的具体对策。通常情况下,为保证规划实施,都需要提出行政、经济、技术以及政策法规方面的措施。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所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

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14条的规定,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1)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2)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3)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4)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15条的规定,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1)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2)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3)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4)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5)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6)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城市规划设计中必须掌握的知识要点?

       1、一个楼盘的用地面积是指经土地和规划许可并经过红线圈定的可用于房屋建筑以及各类配套、道路、绿化等在内的全部用地面积。

       2、占地面积是指建筑占地面积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通常用于计划地块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土地面积。

       3、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公式是: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使用面积+辅助面积+结构面积=结构面积+辅助面积+套内使用面积。

扩展资料:

       1、建筑面积的划分:

       建筑面积:指建筑物长度、宽度的外包尺寸的乘积再乘以层数。它由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组成。

       使用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或生活使用的净面积的总和。

       辅助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为辅助生产或生活活动所占的净面积的总和,例如居住建筑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等。

       结构面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的墙、柱等结构所占面积的总和。

       2、无效计算部分

       在住宅的建筑中,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有:

       (1)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艺术装饰和挂(壁)板,如:柱、垛、勒脚等;

       (2)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宽度在60厘米以内的钢梯;

       (3)独立不贴于外墙的烟囱、烟道、贮水池等构筑物;

       (4)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间;

       (5)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设备层);

       (6)单层住宅的分隔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7)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间。

       3、有效计算条件

       国内常用的建筑面积单位为平方米,实际工作中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主要依据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一般计算房屋建筑面积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有五条: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结构;

       (3)结构牢固,属于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米或2.20米以上;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百度百科-建筑面积

       百度百科-占地面积

用地面积指的是什么

       城市规划设计中必须掌握的知识要点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一、城市规划常用术语和指标

       在实际中,经常遇到下列城市规划指标或有关名词:

       1.用地性质:是指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

       2.用地面积:是指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3.用地红线:是指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的界线。

       4.容积率:是反映和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即: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其中,总建筑面积是地上所有建筑面积之和;建筑用地面积是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含代征用地。

       5.建筑控制高度:又称建筑限高,是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面部分最大高度限制值。一般地区,其建筑高度,平顶房屋按女儿墙高度计算;坡顶房屋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

       6.建筑密度:是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率(%),即:

       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7.绿地率:是指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率(%)。

       8.交通出入口方位:是指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9.停车泊位:是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位数量。

       10.道路红线:是指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即城市道路用地与两侧建筑用地及其他用地的分界线。一般情况下,道路红线即为建筑红线,任何建筑物(包括台阶、雨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11.建筑线: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12.建筑红线后退距离:是指建筑物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13.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建筑间距主要是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住宅的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4.日照标准:是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15.日照间距系数:是指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16.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要按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17.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二、建筑高度控制

       场地内建筑物的高度影响着场地空间形态,反映着土地利用情况,是考核场地设计方案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城市规划中,常常因道路退让、航空或通讯设施的净高要求、城市空间形态的整体控制、以及土地利用整体经济性等原因,对场地的建筑高度进行控制。另一方面,建筑高度也是确定建筑等级、防火与消防标准、建筑设备配置要求的重要参数。

       用以控制场地建筑高度的指标主要有建筑限高、建筑层数(或平均层数),二者之间的 关系取决于建筑物的层高。建筑限高适用于一般建筑物的控制,建筑层数则主要用以对居住建筑的考核。

       (一)建筑层数

       这里是指建筑物地面以上主体部分的层数。建筑物屋顶上的嘹望塔、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层数;住宅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高出室外地坪不超过1.5m者,不计人层数内。建筑层数的控制与建筑限高的控制基本类似。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3.1.2条的规定,民用建筑按地上层数或高度分类划分为:

       (1)住宅建筑按层数分类;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

       (2)除住宅建筑之外的民用建筑高度不大于24m者为单层和多层建筑,大于24m者为高层建筑(不包括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二)平均层数

       指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建筑基底面积的比值,单位:层

       平均层数(层)=总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之和(㎡)

       一般常用于居住区规划,此时又称为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平均层数(层)=住宅建筑面积总和(㎡)/住宅基地面积总和(㎡)

       (三)极限高度

       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单位:m.以控制建筑物对空间高度的占用,以保护空中航线的安全及城市天际线控制等,应遵照城市规划部门的具体规定为准。有时,也采用最高层数来控制,但二者含义略有不同。

       (四)建筑高度的限制

       建筑限高是指场地内建筑物的最高高度不得超过一定的高度限制,这一高度限制为建筑物室外地坪至建筑物顶部最高处之间的高差。某些情况下,也有以绝对海拔高度作为建筑限高的控制值。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3条对建筑高度控制有以下规定:

       (1)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a.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b.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c.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d.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也应控制建筑高度。

       此外,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2)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以及当建筑处在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时,建筑控制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女儿墙作为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b.在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的建筑以及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其建筑控制高度是: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a)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且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b)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c)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三、密度及容量控制

       (一)用地面积

       1、用地面积是指可供场地建设开发使用的土地面积,即由场地四周道路红线(地产线)所框定的用地总面积-其常用单位为公顷(h㎡)。有时也用亩(1h㎡=15亩=10000㎡)表示。

       用地面积是计算场地其他控制指标的基础,应予准确把握。

       用地面积与用地形状对场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功能布置有很大影响。不同性质、规模 的建设项目对场地的用地面积有不同的要求,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2、城市用地评价的方法、内容是:在对评价范围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进行全面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特点确定评价因素及其指标,通过综合分析评价,最后将评价结果绘制在图上。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是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范围、

       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评估用地适于建设的优劣程度,一般分为如下3类:

       1.适宜城市建设用地。

       2.基本适宜城市建设用地。

       3.不适宜城市建设用地。它是指自然条件很差,在现有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要付出很大代价进行改造才能用于建设的用地。这类用地的主要类型有:(I)承载力小于60kPa和厚度在2m以上的泥炭层或流沙层的土类;(2)坡度超过20%的坡地;(3)经常被洪水淹没、且淹没深度超过1.5m的土地;(4)受冲沟、滑坡等工程地质病害严重影响的地段。此外,基本农田保护区、地下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历史文化等类保护区、军事用地等也属于不适宜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

       (二)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亦称建筑覆盖率或建蔽率。

       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地面积之和与总用地面积之比。单位:%.

       建筑密度表达了基地内建筑直接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

       建筑密度=各类建筑基地面积的总和/场地用地面积X100%

       式中,建筑基地面积是指建筑的占地面积,按建筑的底层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密度表明了场地内土地被建筑占用的比例,即建筑物的密集程度。从而反映了土 地的使用效率。建筑密度越高,场地的室外空间越少,可用于室外活动和绿化的土地越少;可见,建筑密度也间接反映了场地内开放空间的比例,并与场地环境质量相关。

       建筑密度过低,则场地内土地的使用很不经济,甚至造成土地浪费,影响场地建设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过高的建筑密度又会引起场地环境质量的下降,严重的还会影响建设项目功能的正常发挥。可见,场地的建筑密度应有一个合理的取值,它受到建设项目的性质、建筑层数与形式、场地的位置与地价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应视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一般对场地的最高建筑密度作出明确限定,设计时应严格执行。

       (三)建筑系数

       建筑系数是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露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等占用的土地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与建筑密度这一概念相类似,建筑系数指标也适用于描述场地内土地的直接使用状况:但主要应用王工业企业场地设计中,并侧重于场地使用经济性的考核。

       根据《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的规定,上式中各项参数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场地(厂区)用地面积指厂区围墙内的用地面积,按围墙中心线计算。

       (2)建筑物、构筑物用地面积:新设计的按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现有的按外墙皮尺寸计算;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贮罐区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当设有防火堤时按防火堤轴线计算;球罐周围有铺砌场地时,按铺砌面积计算;栈桥按其投影长宽乘积来计算。

       (3)露天设备用地: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面积计算;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最多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4) 露天堆场用地面积按堆场场地边缘线计算。

       (5)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按操作场场地边缘计算。

       (四)场地利用系数

       场地利用系数仅用于考核工业企业场地的土地利用情况,是场地内直接使用的土地(指场地内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用地、露天设备用地、霹天堆场及露天操作场用地、铁路用地、道路和广场用地、工程管线用地等)占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由于属于工业企业的用地概念,在此不再赘述。

       (五)容积率

       建筑容积率是指建筑基地内总建筑面积与总占地面积之比

       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容积率为一无量纲常数,没有单位。

       一般容积率为1~2时为多层,4~10时为高层。

       (六)通则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4.4条对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等有以下规定:

       (1)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2)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并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四、建筑规模控制

       (一)统一计算方法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国家颁布了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是该规范对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不足1.20m的部位不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rn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至2.10m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m时不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的部位应计算 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1/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回廊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m者应计算1/2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并、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0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2.10m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a.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b.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c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d.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e.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f.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2.10m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J.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h.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i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二)特殊规定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BCJ 96–98)规定,在住宅中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2)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人使用面积。

       (3)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人使用面积。

       (4)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五、绿化控制

       (一)绿化覆盖率

       绿地面积(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的总和占基地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般不包括屋顶绿化。

       绿化覆盖率直观地反映了基地的绿化效果,但使用中统计较为繁杂。

       绿化覆盖率(%)=绿化覆盖面积/总用地面积×100%

       (二)绿化用地面积

       指建筑基地内专以用作绿化的各类绿地面积之和,单位:㎡.

       (三)绿地率

       指建筑基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单位:%.

       绿地率=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总用地面积×100%

       六、城市化的概念和衡量指标

       (一)城市化的概念和衡量指标

       城市化又称城镇化、都市化,是指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是“城市化水平”,它一般用国家或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其实质是反映了人口在城乡之间的空间分布。

       (二)城市化的类型

       1.向心型城市化与离心型城市化

       如果从城市中心来考察城市发展过程,城市化有两大阶段:一是向城市中心集聚的向心型城市化(又称集中型城市化);二是从城市中心向外扩展或扩散的离心型城市化(又称分散型城市化)。城市发展的初中期主要是向心型的,城市发展的中后期主要是离心型的。

       在城市离心发展过程中又有郊区化(又称郊外化)和逆城市化两种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郊区化是人口、就业岗位和服务业从大城市中心向郊区迁移的一种分散化过程。逆城市化是人口从大城市和主要的大都市区向小的都市区甚至非都市区迁移的一种分散化过程。

       城市进化理论认为,从工业化社会到后工业化社会,城市发展具有相似的进化过程,可以分为如下4个阶段:(1)“绝对集中”时期:(2)“相对集中”时期(3)“相对分散”时期(4)“绝对分散”时期

       中国的城市化就整个过程看,仍属于乡村人口和产业向各级中心城市集聚的向心型城市化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1)城市化速度明显加快,(2)乡村城市化推动了小城镇的发展,(3)城市集聚规模迅速扩大,为此,中国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

       2.外延型城市化与飞地型城市化

       按照城市离心扩散方式的不同,城市化可分为外延型城市化和飞地型城市化。如果城市的离心扩散一直保持与建成区接壤,连续渐次地向外推进,这种扩散方式称为外延型城市化。如果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空间上与建成区断开,职能上与中心城市保持联系的城市扩散方式,则称为飞地型城市化。

       飞地型城市化一般在大城市的情况下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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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指到手的空白地皮的平米面积,即地块总面积。在初开发商进行报批立项时,会经常用到“占地面积”这个词。占地面积乘以容积率等于建筑面积。

        2、对于建筑物而言,占地面积是指建筑占地面积物所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一般按底层建筑面积。通常用于计划地块的建筑密度,计算公式是:建筑密度=占地面积/土地面积。

       一、占地面积主要来计算占地实际的面积,包括建筑物在地下的部分,在计算的时候楼面建筑面积可以平分到每个建筑单位上,若是瓦屋需要按照瓦檐的外展滴水线来进行计算。若是普通的混合结构在计算占地面积的时候多数要把排水沟计算在内。

       二、占地面积计算的时候按照建筑物树立的外墙的外延所占有的横向比例来计算,这样计算可以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进行规划,一般都是计算楼盘的容积率的时候会使用这样的方式计算占地面积。

       三、按照建筑物的外墙投影的范围来计算占地面积,这样的计算方式在目前来看属于比较科学的是,虽然说和前两种计算方法一样存在一定的正义,但是多数的规划师在规划的时候都采用此种方式,这样楼盘建筑的飘窗一般都是不计划在内的。

       法律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房屋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据此,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限制根据各省市具体的情况是不一样的。例如《广东省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房屋用地,新批准房屋用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房屋用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农村村民申请房屋用地的面积需要根据当地住房管理部门的要求来进行申请,并不是农民想要建设多大就能够建设多大。

       好了,关于“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