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住宿价格监管办法最新_景区住宿价格监管办法最新规定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解答一些关于景区住宿价格监管办法最新的问题,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关于景区住宿价格监管办法最新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1.����ס�޼۸��ܰ취����

2.知名度假区住宿价格涨超30%,这种时候涨价合理吗?

3.景区对私营业主的工作时间有规定吗

4.喀纳斯景区为什么将取消"限价"政策?

景区住宿价格监管办法最新_景区住宿价格监管办法最新规定

����ס�޼۸��ܰ취����

       辽宁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公务接待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机关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沈阳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 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直机关正副厅(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可参照中央国家机关相同级别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执行。

        (四)副省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软座、软卧)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五)正厅(局)长出差,如工作任务特殊,可乘坐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处级及其以下出差人员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可以单人住一个标准间,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予以报销。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前省内外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出差定点宾馆、饭店的住宿费价格在本办法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确定。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别

        每人每天

        副省级

        600元

        厅(局)级

        300元

        处级及其以下

        150元

       出差人员应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住宿费在定点宾馆、饭店的收费标准内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宾馆、饭店住宿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住宿费在本办法确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限额内凭据报销。

        定点宾馆、饭店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名单由省财政厅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含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亲友家),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作为其他收入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上级借调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及上级借调工作期间,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一般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执行,辽宁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辽财文字〔1996〕38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知名度假区住宿价格涨超30%,这种时候涨价合理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省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省级各人民团体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驻南昌市以外地区的省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机关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00元;厅(局)级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限额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适当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或其他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分省内、省外制订。

省内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标准,具体按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第二十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乘坐火车(包括动车、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为鼓励出差人员省外出差选择安全、廉价的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七章监督问责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级预算单位应强化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省财政厅报告。

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

第三十一条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市、县(市、区)制定的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应报省财政厅备案。省直机关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规定。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6月29日发布的《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赣财行〔2007〕7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景区对私营业主的工作时间有规定吗

       度假区住宿价格上涨是由供需关系决定的,每一年节假日的时候,各个地方的旅游景点尤其是一些比较出名的景区可以说都是人满为患,而度假区住宿承载量并不高,所以就出现了涨价的行为。是否合理还需看具体涨价的幅度,大众的接受度来区分。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1-08-13,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paim/iknow/index.html

喀纳斯景区为什么将取消"限价"政策?

景区对私营业主的工作时间有规定。

       国家旅游景区行业规范第11.10条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对场内私营业主的业务范围、经营时间等方面进行管理。同时,第11.12条规定,景区管理部门应当制定车站、餐厅、住宿、小吃店等服务设施使用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入驻景区的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价格、数量等进行监管。因此,景区对私营业主的经营时间是有规定的。

       景区对私营业主的规定旨在保证景区游客的合法权益和提高景区安全、舒适、便捷的游园体验。

       从喀纳斯景区了解到,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权益,营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喀纳斯景区管委会实行2个多月的“限价”政策将予以取消,今后游客前往景区将继续执行明码标价,以此拉开服务档次。

       在喀纳斯景区旅游,一盘素抓饭15元、过油肉拌面最高45元……提及这些,喜欢旅游的游客们还有印象吗?今年8月,为遏制旅游价格市场有可能出现的不良势头,景区出台《喀纳斯景区餐饮、住宿行业收费规范》,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指导并轨的工作方法,推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打击乱收费现象,保证景区内消费价格水平合理、稳定。

       “限价”政策出台前,喀纳斯景区管委会多个部门曾共同开展价格监管检查。检查结果显示,景区绝大部分经营户能够做到明码标价,但仍然存在虚标价格、部分零售商品无明码标价、个别经营餐饮店铺未执行明码标价规范等现象。在公示结果表格中,大到一只烤全羊,小到一瓶矿泉水,都列出了景区最高限价,这样让游客在消费时能够一目了然。

       “自今年8月启动景区商品和服务的限价工作以来,限价工作对改善景区价格秩序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得到部分游客好评,但也受到部分游客等诸多人群的质疑。”喀纳斯景区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为营造更加良好的旅游消费环境,景区管委会决定纠正限价行为。

       根据喀纳斯景区取消“限价”政策有关规定,广大旅游消费者可对景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管委会将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对举报、投诉价格问题及时调查处理,持续加大价格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景区内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好了,今天我们就此结束对“景区住宿价格监管办法最新”的讲解。希望您已经对这个主题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和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